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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政策

(1) 作为一个活跃于全球的公司应有的行为标准的一部分,为了保持IDEC集团的财务稳健性,IDEC集团原则上不持有政策性股票,除非持有这些股票的理由得到认可。

(2) 承认控股合理性的情况,是指从中长期的角度出发,在正确确定控股的风险、控股的成本和收益等后,验证了控股的盈利性,综合考虑了维持和加强业务关系、资本和业务联盟等控股的目的,认为相互的技术、销售渠道和其他综合效益对双方都有利。董事会决议,通过利用对方的技术、销售渠道和其他综合业务推广能力,提高双方在各自市场的竞争优势,实现协同效应,提升IDEC集团的企业价值。

(3)在政策性持股的情况下,根据持股目的等定期审查持股的重要性,并考虑到各种情况,包括对公司和市场的影响、发行人的财务战略和其他因素,出售被认为不合适的股份。

(4) 作为政策性持股的公司之间不会出现不适当的继续或缩减交易或阻挠卖股的情况。
  董事会对政策性持股内容的核查将在必要时与投资者讨论。
  投票权的行使是基于对公司是否建立了适当的治理体系,以及是否做出了能够在中长期内提高企业价值的决策的整体评估,以及公司是否为提高IDEC的企业价值做出了贡献。